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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室内装饰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作者:管理员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2024/5/31 11:52:27 点击:966 属于:相关文件

宁夏室内装饰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协会财务管理,保障协会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宁夏室内装饰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和有关财会工作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协会配备专职会计一名,出纳一名,建立健全会计制度,并严格岗位责任制。

第三条 财会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财务纪律;按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正确编制财务报表;认真做好财务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检查,对财务管理工作提出改进意见,不断完善协会管理制度。

第四条 协会按照单立账户、独立核算、自收自支的原则进行财务及会费管理,并接受自治区非公局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协会由会长分管财务工作

第六条 协会重大财务问题,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代表)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章  会计制度

第七条 会计应根据国家财务管理规定的记账方法记账。

第八条 以公历年为会计记账年度。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以公历起止时间确定。会计应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

第九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十条 会计记录必须以实际发生的收支业务及其合法凭证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和收支状况,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项目完整,手续完备,资料齐全。

第十一条 会计记录必须清晰并便于检查和利用。

第十二条 会计事项的处理必须于确定的期限内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第十三条 会计应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并及时向会长、秘书长报送。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协会一切财务收支,均应列出收支。

第十五条 严格遵循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和结算制度,协会银行账户不准出借、出租;不准签发空头支票或远期支票;不准将支票由协会以外的单位或人员签发。

第十六条 协会每日现金余数,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库存现金不得以白条顶库。应当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不得支付现金。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协会按照《宁夏室内装饰协会会费收缴办法》收取室内装饰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

第十八条 会费应用于:

(一)召开宁夏室内装饰行业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及工作会议、业务研讨会、表彰大会、交流活动等;

(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开展会员奖惩工作等;

(三)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四)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和培训;

(五)装饰行业工作的宣传活动;

(六)举办会员福利事业;

(七)固定资产的购置、维修;

(八)执行机构的各项支出;

(九)其他与装饰行业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必要支出。

 下列各项开支应做好年度预算:

(一)各类会议、交流活动开支;

(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开支;

(三)会员奖惩工作开支;

(四)业务培训研究活动开支;

(五)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和培训的开支;

(六)宣传活动专项开支;

(七)会员福利活动开支;

(八)执行机构的各项日常开支;

(九)重大固定资产等其他应做预算的开支。

第二十条 会费支出,应严格实行预算核销制度和日常开支进行审批,日常开支由秘书长审签,重大事项开支由会长组织召开常务理事代表会议研究通过。

第二十一条 凡用于对外接待费用开支,应至少有两名理事(含会长)签名证明。

第二十二条 由本会派员参加全国室内装饰协会及其他省室内装饰协会组织的有关会议、活动(不包括境外)产生的交通、食宿及会务费用,由本会承担;应邀或申请参加与装饰行业工作有密切联系的会议、活动,经批准的,由本会承担往返交通费用。

第二十三条 各项开支的报销凭证需真实、合法、有效,接待性开支凭证需注明接待事由。

第二十四条 执行机构、各委员会拟制定的各项预算方案,均应于每年一月份报理事会批准执行,并同时报秘书处备查。

第二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议每年对会费收支情况进行一次通报,每年度要向理事会提供书面的财务收支报告;该届理事会届满时,须向会员代表大会出具财务收支审查报告。

 

第五章财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协会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和单位价值在一千元以上两个条件。

第二十七条 协会固定资产和购入、转让、清理、报废等应当办理会计手续,并按固定资产明细账进行核算。

第二十八条 协会各项固定资产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维护、造册登记使用人。

第六章   财务检查与责任

第二十九条 财会人员应在每年年初,根据协会财务委员会的讨论意见,编报本年度财务开支预算,并对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定期分析,及时将分析报告提交财务委员会。

第三十条 理事会(或理事会代表)、会长、秘书长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财务检查,财务人员应定期进行财务自检。

第三十一条 财务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各项费用支出是否合理合法;

(二)会计记录是否准确,手续是否齐备,科目使用是否正确;

(三)财产是否完整;

(四)各项收入是否合理并全部入账;

(五)依照财务规定、制度应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财务人员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对严重违章者予以辞退。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自2015年8月5日会员大会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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