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室内装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宁夏室内装饰协会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保障宁夏室内装饰协会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有关规定和宁夏室内装饰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夏室内装饰协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应按时足额缴纳会费。协会会员会费减免,应经理事会提出建议,报会员代表批准。
第三条 宁夏室内装饰协会应按现行法规实行年度预决算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门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准则对协会的经费使用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四条 会员按以下标准缴纳会费:
(一)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0000每年/元;
(二)副会长单位、监事长、秘书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4000元;
(三)副秘书长、理事单位、监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2000元;
(四)团体会员每年交纳会费:1000 元(个人减半)。
在校学生会员,下岗职工及残疾个人会员、初次创业会员免收会费。
第五条 个人和团体会员会费按年度缴纳,会员应在每年三月份以前缴纳本年度会费。
第六条 会员连续一年不按期缴纳会费的,经协会通知后仍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其会员资格自动予以注销。
第七条 宁夏室内装饰协会会费限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本着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会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召开室内装饰行业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各专项工作会议;
2、各专门委员会开展活动;
3、协会全职工作人员,聘任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保、福利等和兼职人员的劳务费;
4、租赁办公室用房、购置固定资产、易耗办公用品等;
5、对协会机构注册、年检和检查等工作;
6、组织室内装饰理论研究、制定行业技术指引,开展业务交流和行业宣传;
7、建立和维护信息网络;
8、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9、开展国内国际交流活动;
10、其他必要支出。
第八条 严格会费收缴、使用与管理制度,建立会费收支账户及收支明细账目,每年应对年度会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协会秘书处应将审议后的年度会费收支报告和审计报告向会员公布。
第九条 会费标准根据需要可进行调整,但执行年度不少于两年。调整会费标准由理事会审议,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03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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